发布者:胡玉山律师 时间:2020年05月12日 542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0)陕0112民初5670号
原告:侯某,……略……。
法定代理人:侯某某,……略……。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玉山,陕西凯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许某,……略……。
原告侯某与被告许某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称,本案原告系其法定代理人侯某某与被告的非婚生女。原告于2019年9月22日出生。原告出生后,原告之母侯某某独自一人抚养原告至今。随着原告的成长,原告之母侯某某面临的生活和经济压力也越来越大,现原告诉至本院,请求:1判令被告承担原告抚养费每月3000元至原告独立生活为止;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自2019年9月22日至2020年4月3日期间的抚养费共计人民币19500元(每月3000元*6.5个月);3、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一致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被告许某于2022年4月1日前支付原告侯某自2019年9月22日至2020年4月3日期间的抚养费19500元。
二、被告许某自2020年4月起,于每月22日前向原告侯某支付抚养费3000元,至原告侯某年满18周岁止。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侯某已预交),因该案调解,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侯某承担50元,剩余50元由本院退回原告侯某。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焦秋景
二零二零年四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冯媛媛
书记员 王晨汐
7年
4次 (优于85.67%的律师)
5次 (优于90.99%的律师)
16931分 (优于97.32%的律师)
一天内
19篇 (优于98.93%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