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胡玉山律师 时间:2019年12月18日 332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陕西省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陕0503民初1273号
原告:杜某某,女。
原告:杨某甲,男。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某,……略……。
被告:杨某乙,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露,……略……。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玉山,……略……。
原告杜某某、杨某甲与被告杨某乙赡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杜某某、杨某甲于2018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杜某某、杨某甲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杜某某、杨某甲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杜某某、杨某甲负担。
审 判 长 关晋生
人民陪审员 杨 涛
人民陪审员 张前宏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张 萌
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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