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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代理赡养费纠纷,调解至原告撤诉

发布者:胡玉山律师 时间:2019年12月18日 332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陕西省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

(2018)0503民初1273

原告:杜某某,女。

原告:杨某甲,男。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冯……略……。

被告:杨某乙,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露,……略……。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玉山,……略……。

原告杜某某、杨某甲与被告杨某乙赡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杜某某、杨某甲于20188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杜某某、杨某甲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杜某某、杨某甲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杜某某、杨某甲负担。

 

审 判 长  关晋生

人民陪审员  杨 涛

人民陪审员  张前宏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张 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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