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胡玉山律师 时间:2019年12月18日 444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9)陕0103民初6675号
原告:韩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玉山,……略……
被告:郑某
原告韩某与被告郑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韩某诉称,原被告于2014年于网络聊天相识、相恋,于2015年3月26日在西安市碑林区民政局登记结婚。2015年4月14日婚生子郑某某出生。婚后原被告一直处于分居状态,孩子出生后就一直随原告生活,被告从未尽到作为丈夫和父亲的责任,对原告和婚生子郑某某不闻不问,缺乏最基本的关心与关爱,夫妻感情早已破裂,已无和好可能……略……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韩某与郑某离婚;
二、婚生子郑某由韩某抚养……略……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本协议自双方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 贾曼莉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张文婷
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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