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胡玉山律师 时间:2019年12月14日 500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0111民初4260号
原告:茹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略
被告:车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玉山,……略……。
被告:车某2
被告:车某3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玉山,……略……。
原告茹某诉被告车某1、车某2、车某3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三被告停止侵害,在原告施工期间三被告不得阻挡和干扰;2、依法判决三被告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6万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系灞桥区狄寨街道牛角尖村四组村民,2019年3月初,原告欲将位于牛角尖村四组的老宅基房屋拆除重建,在签订建房合同后,原告在自家宅基地内施工过程中,遭到了被告一家的阻挡和干扰,从3月19日开始,被告采用阻挡开挖地基、拆除部分地梁浇筑模板、坐在地梁上阻挡拆除模板、坐在正倒土的拉土车后方阻止倒土回填的手段,阻止原告正常施工,在此期间,原告曾报警处理但被告仍阻挡干扰,致使施工机械停工数日,10多名施工工人停工2个多月,现提出上述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被告之间的纠纷实质是土地使用权的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土地使用权和使用权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原、被告之间土地使用权的争议应由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的民事案件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茹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50元,原告已预交,本院予以退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期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韩磊
审判员 余国庆
人民陪审员 李素芳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李燕
7年
4次 (优于85.67%的律师)
5次 (优于90.99%的律师)
16931分 (优于97.32%的律师)
一天内
19篇 (优于98.93%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