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胡玉山律师 时间:2019年11月19日 556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陕西省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9)陕0112民初12784号
原告:张某1
原告:张某2
法定代理人:某某
委托代理人:胡玉山,……略……。
被告:张某3
原告张某1、张某2与被告张某3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
原告张某1、张某2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从2019年9月起给付原告每人每月2000元抚养费;2.被告给付原告从2018年8月18日至2019年7月18日期间抚养费共计3.6万元(12个月,每人每月15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略。诉讼请求如前所述,经法庭调解,双方达成一致意见。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张某3于2019年9月1日前给付原告张某1、张某2 2018年8月18日至2019年7月18日期间抚养费共计3.6万元;
二、被告张某3于2019年8月开始每月给付原告张某1、张某2 每人每月抚养费2000元,直至张某1、张某2独立生活为止。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退回原告50元,剩余50元由原告自行负担。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欣
人民陪审员:郝曼平
人民陪审员:郭邦平
二零一九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孙雅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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