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胡玉山律师 时间:2019年11月19日 444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9)陕0124民初1685号
原告:田某
委托代理人:胡玉山,……略……。
被告:郭某
原告田某与被告郭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原、被告离婚;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诉讼过程……略。
本案审理过程中,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如下协议,请求法院确认: 一、原告与被告自愿离婚。二、……略。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负担。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杜旭松
二零一九年五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李进
书记员:陈思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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