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胡玉山律师 时间:2019年11月19日 675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陕0117执异63号
异议人(申请执行人)西安NN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安NN公司),住所地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某某
委托代理人:胡玉山,……略……。
被执行人定边县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定边县XX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某某
被申请人马某某,女,汉族
现就西安NN公司与定边县XX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西安NN公司于2019年7月12日提出异议,请求追加马某某为本案被执行人。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进行了听证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称:经过强制执行,高陵法院出具执行裁定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马某某为被执行人公司股东,全资持股某某某公司,根据法律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故,请求追加马某某为本案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定边县XX公司辩称,欠钱属实,已偿还300余万元。
被申请人马某某辩称,民营企业财务管理不是非常严格,其个人愿意承担此项公司债务。
经审理查明,定边县XX公司于2008年12月15日注册成立,马某某为公司股东,持股100%,认缴出资2000万元。
本院认为,本案的关键在于马某某作为定边县XX公司的一人股东,能否证明其财产独立于公司财产。此处举证责任在于马某某,听证过程中马某某未能提交相应证据证明其财产独立于公司财产,且马某某本人同意被追加为本案被执行人,故对于西安NN公司的异议请求应予支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追加马某某为西安NN公司申请执行定边县XX公司施工合同纠纷的被执行人,马某某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西安NN公司清偿债务1986152.22元。
审 判 长 岳 锐 敏
审 判 员 王 锋
人民陪审员 王向东
二〇一九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李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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