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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怎么执行拘留程序

作者:黄清芳律师时间:2023年08月10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231次举报

1、公安机关执行拘留时,必须出示拘留证,并责令被拘留人在拘留证上签名(盖章)、按指印。拒绝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的,执行拘留的人员应当予以注明。被拘留人如抗拒拘留,执行人员有权使用强制的方法,包括使用戒具;拘留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情形以外,决定拘留的机关应当把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24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

2、所谓有碍侦查的情形是指:同案的犯罪嫌疑人可能逃跑、隐匿、毁灭或者伪造证据;有可能互相串供、订立攻守同盟;或者其他同案犯有待查证的。所谓无法通知的情形是指:被拘留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被拘留人无家属或者工作单位的。影响通知的原因消失后,办案人员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对没有在24小时内通知的,应当在拘留通知书中注明原因。

综上所述,公安机关办案的时候,有紧急情况,比如嫌疑人逃跑的,可以先行拘留。刑拘和逮捕都是强制措施,但是也有区别。从条件和程序上两者不同,逮捕要经过检察院批准才行,而拘留公安机关就可以执行。从程度上看,逮捕是最严厉的强制措施。


黄清芳律师,女,执业8年,擅长黄清芳律师,离婚继承律师,债务催收执行律师,卡账清理协商,企业法律顾问。曾代理多个当事人的...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湖北-黄石
  • 执业单位:湖北元初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420220********38
  • 擅长领域:离婚、债权债务、继承、法律顾问、调解谈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