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欣欣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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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XX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布者:单欣欣律师|时间:2020年08月20日|分类:综合咨询 |306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检察院以尧检刑检一刑诉〔2019〕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XX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5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XX及其辩护人单XX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XX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被告人供述与辩解,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证据,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张XX要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
辩护人辩称,被告人张XX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初犯,望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8年1月27日21时12分许,被告人张XX醉酒后驾驶牌号为×××的黑色大众牌途锐小型越野客车行驶至临汾市××区段时,被临汾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环城大队执勤民警查获。
经临汾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XX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0.47mg/100ml。
在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张XX向本院缴纳罚金2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其在本案侦查阶段的供述,证人郭X的证言,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嫌疑人员前科劣迹调查表,临汾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环城大队“关于张XX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一案查获经过”,临汾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临)公(司)鉴(毒)字[2019]14号检验报告,被告人张XX的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XX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张XX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XX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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