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A、B与C、舒兰XXXX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昌民一初字第1597号
原告:B,男,1968年6月16日生,汉族,住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
委托代理人:A,系A妻子,
原告:A,男,1985年11月21日生,汉族,住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
委托代理人:A,吉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舒兰XXXX公司,住所地吉林省舒兰XX,
法定代表人:A,经理,
委托代理人:A,北京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A,吉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A,女,1971年5月7日生,汉族,住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
委托代理人:A,北京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A,吉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吉林市昌邑区XX土地整治示范建设指挥部,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
原告A、B与被告舒兰XXXX公司、C及第三人吉林市昌邑区XX土地示范建设指挥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31日立案,原告A、B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A、B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A
人民陪审员 B
人民陪审员 C
二〇一七年八月五日
此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