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某协助组织卖淫罪-不起诉决定
2021年01月21日 | 发布者:梁媚 | 点击:10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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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9年4月,当事人杨某某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检察院亦以协助组织卖淫罪批捕杨某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三款协助组织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
律师观点分析
2019年4月,当事人杨某某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检察院亦以协助组织卖淫罪批捕杨某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三款协助组织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在接受杨某某家属的委托后,梁媚律师第一时间前往看守所会见了杨某某,详尽了解杨某某到案过程、涉案罪名、扣押涉案物品及相关证据、侦查机关讯问情况、其涉案行为和在涉案活动中地位、作用等情况。在会见过程中,梁媚律师向吴某某解释了组织卖淫罪、协助组织卖淫罪的相关法律规定,解释涉案罪名的构成要件,主从犯认定的条件等。为了辩护工作顺利进行,梁媚律师在会见同时也对杨某某做了大量的心理工作,鼓励其振作起来配合律师做好辩护工作。
在对案件的基本事实和在案的关键证据已了解的基础上,梁媚律师综合本案事实、法律规定、相关案例、法学理论研究进行了深入研究。经研究,梁媚律师认为,杨某某虽然涉嫌犯罪,但是犯罪时间短(一个半月),发现自己涉嫌犯罪后,有中止犯罪的意愿等行为,故杨某某符合不予起诉的情形,积极跟经办检察官沟通。经多次沟通后,检察院认可梁媚律师的辩护意见,对杨某某不予起诉决定
从可能五年以下的量刑到最终检察院不予起诉决定,这是辩护律师对案件定性精准把握后,多次跟办案人员沟通,发表辩护意见的作用体现,实现了检察院和当事人都满意的最终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