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易锦标|时间:2022年10月24日|170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述】
2020年 10月,原告经被告介绍,进入R镇火车站站前广场引桥工地处上班,原、被告约定原告负责模板混泥土施工等工作。原告在被告处既承包了站前广场引桥工地的劳务,也在工地上班。
2020年11月30日,原、 被告协商并经双方结算,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工资3680元。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证明被告尚欠原告工资36800元( 36800元总共包含的是五个人的工资,其中有原告本人的7260元,原告系五个人的小包头,另外四人工资由原告负责发放)。
2022年5月31日,T县人民法院对于原告主张其本人工资7260元予以判决支持,剩余29540元原告于2022年9月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主张。
【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欠款29540元;
2、 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陈某组织工人向刘某提供相应劳务工作后,刘某给陈某出具的欠条中载明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未违背公序良俗,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刘某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因此,陈某要求刘某支付下欠工资29540 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和双方约定,本院予以支持。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刘某经本院传票后,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对本案缺席判决。
【判决结果】
刘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陈某劳务费29540 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当事人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从本判决生效后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案件受理费540元,减半收取计270元,由刘某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