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易锦标|时间:2022年06月17日|292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述】
李某与X县F卫浴专卖店各自经营买卖洁具等业务,双方经人介绍认识后,X县F卫浴专卖店从2018年开始在李某处购买洁具等。双方于2022年1月5日通过微信聊天的方式进行结算,X县F卫浴专卖店欠李某货款17000元未支付。
【诉讼请求】
1、判令X县F卫浴专卖
2、本案诉讼费由X县F卫浴专卖店承担。
【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X县F卫浴专卖店在李某处购买洁具等,双方成立买卖合同关系。
双方通过微信联系对货款进行了结算,X县F卫浴专卖店的经营者黄明超对李某提出的所欠货款17000元金额未提出异议,李某要求X县F卫浴专卖店支付欠款17000元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X县F卫浴专卖店主张应当扣减因产品质量问题产生的退款4000元及李某错发产品部分价款6173.2元,但X县F卫浴专卖店未提交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故X县F卫浴专卖店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
【判决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六百二十六条、第六百二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X县F卫浴专卖店支付李某货款17000元。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6元,减半收取计113元,由X县F.卫浴专卖店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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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欠工人工资,诉至法院获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