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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必须招标工程项目中的国有企业

作者:吴朝霞律师时间:2022年02月18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3241次举报

如何认定必须招标工程项目中的国有企业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必须进行招标;《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发改委16号令,下称“16号令”)对此做出细化解释,第二条规定:“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包括:(一)使用预算资金2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且该资金占投资额10%以上的项目;(二)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并且该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但如何有效界定必须招标工程项目中的“国有企业”,从而避免应招标而未招标等违法或违规情形,历来是国有企业合规管理的工作重点。现笔者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性文件,从不同领域对国有企业的不同定义出发,尝试就必须招标工程项目中国有企业的分类及判定标准探析如下。

必须招标工程项目中国有企业

认定标准的法律适用

有关“国有企业”概念和认定标准的规范性文件较多,但其内涵与外延并不十分清晰,在不同领域因相关部门基于不同的监管目的和工作需要有着不同的含义。为便于判断必须招标工程项目中的国有企业认定标准的法律适用问题,笔者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先分别从政策、统计、工商登记、审计、公司法、刑法、国有资产交易、招投标等领域出发,对国有企业概念进行简单梳理如下:

不同领域对国有企业界定的法律法規和政策性文件

序号

领域

发布部口

关联紙念

法律法規及政策性文件

适用范围

1

政策领

中共中央、国务院

国有企业

2015年8月24日印发的《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仅从地位和作 用方面进行界定,并未过多涉及国有企业内涵和外延。

国有企改革的纲领 性文件

2

统计领

国家统计据

国有企业

《关于对国有公司企业认定意见的函》(国统函(2003)44号):国有企业 有广义、狭义之分。广义的国有企业是指具有国家资本金的企业,可分为 三个层次: —、纯国有企业。包括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联营企业三种形 式,企业的资本金全部为国家所有。 二、 国有控股企业。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统计上国有经济控股情况的分类 办法》的规定,国有控股包括国有绝对控股和国有相对控股两种形式。 国有绝对控股企业是指在企业的全部资本中,国家资本(股本)所占比例大于 50%的企业。 国有相对控股企业(含协议控制)是指在企业的全部资本中,国家资本(股本) 所占的比例虽未大于502,但相对大于企业中的其他经济成分所占比例的企业 (相对控股);或者虽不大于其他经济成分,但根据协议规定,由国家拥有实 际控制权的企业(协议控制)。 三、 国有参股企业。是指具有部分国家资本金,但国家不控股的企业。 国有与其他所有制的联营企业,按照上述原则分别划归第二、三层次中。 狭义的国有企业,仅指纯国有企业。

对公安部《关于征 求对国有 公司企业 认定问题 意见的函 》(公经 [2003] 368号)的 意见回函

3

工商登记领域

国家统计局,国家工商 行政管理总 局(已撤销)

国有企业

《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调整的通知》(国统字(2011) 86号) 第三条国有企业是指企业全部资产归国家所有,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 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的非公司制的经济组织。不包括有限责 任公司中的国有独资公司。 这里的“堡有企业”仪卷*全民所有制企业”,旣不包括国有独资公司,也 不包括国有控般、参朕企业,楚从漆有制拄质対”国有企业”定义,以便 与私营企业、外商投赍企业,区分.

工商登记

4

审计领

代务国民常,完 人会会鄒 国大员多 全表委

国有企业,国有资本占 控股地位或 者主导地位 的企业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2006) 第二十条审计机关对国有企业的资产、负债、损益,进行审计监督。 第二十一条对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金融机构的审计监 督,由国务院规定。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五百七十一号) 第十九条审计法第二十一条所称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 金融机构,包括: (-)国有资本占企业、金融机构资本(股本)总额的比例超过50%的; (二)国有资本占企业、金融机构资本(股本)总额的比例在50%以下,但国 有资本投资主体拥有实际控制权的。 审计机关对前款规定的企业、金融机构,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比照审计法 第十八条第二款、第二十条规定进行审计监督 3、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决定 (2021) (2022.1.1生效) 八、将第十八条第二款、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合并,作为第二十二条,修改 为:“审计机关对国有企业、国有金融机构和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 导地位的企业、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损益以及其他财务收支情况,进行 审计监督。 査上述法律法规分栃,在审计领域国有企业仅情全鄢资本縮楚啻有的企业, 一般包楚国有独煲企业、堡有独资公司,但不包括国有资本占拴股地位或主 导地位的企业,更不包楚堡有参朕企业,但堡有资本占拴般地位或堡有资本 携有实际控制权的企业比照啻有企业进行审计监督,

审计

5

公司法领域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国 务院

国有出资企业、企业改 制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 第五条本法所称国家出资企业,是指国家出资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 公司,以及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 第三十九条本法所称企业改制是指: -)国有独资企业改为国有独资公司; (二)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改为国有资本控股公司或者非国有资本 控股公司; (三) 国有资本控股公司改为非国有资本控股公司。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六十四条国有独资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适用本节规定;本节没有规定 的,适用本章第一节、第二节的规定。 本法所称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 所在地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治理、国有资产、企业改制

 

如上表所示,目前我国“国有企业”尚无统一法律定义。鉴于此,实践中需视具体的经济行为及事项需求,根据相对应的法律法规对“国有企业”进行认定并作出是否适用相关规定的判断。目前认定国有企业通常援引的法律规定为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施行《上市公司国有股东标识管理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函(国资厅产权〔200880号)(下称“80号文”)和《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下称“32号令”),其中80号文适用于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国有企业标注国有股东标识,32号令适用于企业国有资产交易。具体到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中,因涉及到国有资金使用和招投标程序,国有企业的认定援引32号令、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和《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实施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20770号)(下称“770号通知”)以及2021527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法规司《关于<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中“国有企业”及“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相关咨询的答复》(下称“发改委法规司最新答复”)更为准确。

根据2021527日发改委法规司有关“国有企业”的最新答复: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中的国有企业不仅包含国有全资企业也包含国有控股企业。至于何为国有全资企业、何为国有控股企业,则可根据32号令第四条第(一)、(二)、(三)项判断。根据发改委法规司有关“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最新答复:16号令第二条第(二)项中“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参照《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关于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理解执行,即“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项目建设的,也属于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发改委法规司有关“占控股或主导地位”最新答复与770号通知中“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理解执行一致,两者相较于32号令第四条第(四)项中国有实际控制人的认定中均不再局限于国家资本金出资股东(下称“国资股东”)为企业第一大股东,并参照《公司法》的规定从表决权、任命权(董事会)、协议控制等多方位定义国有实际控制企业。

综上,根据32号令、770号通知以及发改委法规司最新回复,必须招标工程项目中的国有企业可分为国有独资/全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三大类,具体分类如下。

(一)国有独资、全资企业

根据32号令第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国有独资、全资企业是指“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出资设立的国有独资企业(公司),以及上述单位、企业直接或间接合计持股为100%的国有全资企业。”既包括无股东、非公司制的全民所有制的国有独资企业,也包括只有一个国资股东的公司形式的国有独资公司,还包括多个国资股东直接或间接合计持股100%的公司形式的国有全资企业。

(二)国有控股企业

根据32号令第四条第(二)、(三)项之规定,国有控股企业可分为两类,第一类国有控股企业根据32号令第四条第(二)项之规定指: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国家出资人)和国有独资、全资企业(国有出资人),单独或共同出资设立,且国家出资人或国有出资人之一为最大股东的企业;第二类国有控股企业根据32号令第四条第(三)项之规定指: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国家出资人)、国有独资、全资企业、第一类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出资人),对外出资,且直接持股(不含合计持股情形)比例超过50%的各级子企业。

(三)国有实际控制企业

770号通知以及2021527日发改委法规司有关“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最新回复中控股地位的认定标准与32号令第四条第(二)、(三)项之规定基本是一脉相承的,理解执行上基本保持一致。但32号令第四条第(四)项有关国有实际控制企业中实际控制人的界定与770号通知以及2021年发改委法规司最新回复中实际控制人的认定标准不完全一致。

根据32号令第四条第(四)项之规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的国资股东(出资人为国有独资/全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必须是第一大股东且能实际支配企业,而770号通知中有关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中国有资金占控股或主导地位则是参照《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二)、(三)项关于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理解执行;突破了原32号令中国资股东必须是第一大股东的必要认定标准,即国资股东为第一大股东不再是国有实际控制企业认定的必要条件。且770号通知相较于32号令以及发改委法规司最新回复对国有资金的比例判定,增加了应当按照项目资金来源中所有国有资金之和计算的规定。

结合必须招标工程项目的行业特性以及相关部门基于监管国有资金使用的目的,必须招标工程项目中国有实际控制企业的认定应不再局限于32号令关于国资股东必须是第一大股东的必要认定标准。摒弃32号令第四条第(四)项有关国有实际控制企业中国资股东必须是第一大股东的必要条件,根据32号令第四条第(四)项与770号通知中关于国有实际控制企业认定的相同及最新规定,必须招标工程项目中的国有实际控制企业指: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国家出资人)、国有独资/全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出资人)直接或间接(不含合计)持股比例未超过50%;但参照《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二)、(三)项之规定,上述国资股东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在股东表决权或董事会人员任命和选举权等方面能够实际支配项目建设的,均可认定为必须招标工程项目中的国有实际控制企业。

必须招标工程项目中国有企业的判断标准

32号令、770号通知以及2021527日发改委法规司最新答复为必须招标工程项目中的国有企业划定了理论范畴。工程实践中,国有独资、全资企业较容易判断,国有控股企业和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判断起来则相对较为复杂,且由于存在名股实债、隐名股东、同股不同权、协议控制等操作方式,一个符合上述理论标准的国有企业可能并非真正由国资股东实际控制;同样,一个明面上没有达到控股标准的国资股东可能实际上控制或主导企业。

根据《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之规定,控股股东不但包括出资额占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也包括可以依其表决权对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而实际控制人则包括通过投资关系等可以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司法实践中,如果涉及到对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认定,通常会较为复杂,并非本文所讨论范畴,简单而言,可以从以下几个角度考虑:1.股权投资关系;2.对股东大会的影响情况;3..对董事会的影响情况;4.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和任免等。

因此,判断必须招标工程项目中的国有企业是否是一个“真正的”国企,应结合必须招标工程项目实践及重点监管国有资金使用目的,从股权、表决权、任命权等多方面综合判断。

 

作者信息

吴朝霞  律师

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湖南金厚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一级造价师,经济及造价复合学习背景,具有丰富的现场施工管理与办公室管理工作经验;专注于建工领域各阶段诉讼与非诉的全过程法律服务,为央企及多家政府平台公司、民营房企等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及投融资方案比选、并购重组、清算重整、疑难专项处理等专项法律服务。

无限量建工法律团队:吴咸亮律师召集成立,目前成员十余名,由来自不同地区的律师和造价师等专业人员组成,专注于为中小规模房地产开发及施工企业提供专业法律服务

 

版权说明:转自“建筑工程法律造价合作联盟”。


吴朝霞,咨询电话:15581661784。湖南金厚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一级造价师、房地产与建筑工程法律事务部副主任、建工...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湖南-长沙
  • 执业单位:湖南金厚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30120********35
  • 擅长领域:工程建筑、法律顾问、公司解散、破产清算、房产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