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
还记得
那些年我们一起上过的当吗……
特仑特VS特伦苏
不是所有的牛奶都叫特仑苏,它还可能有可能叫特伦特
冰动or激动or咏动VS脉动
喝个饮料喝出了激情与希望
旺子VS旺仔
这条街最靓的子还是这条街最靓的仔?
近年来,“五花八门”的商标在“傍名牌+侵权”的边缘上疯狂试探,让人不禁仰天长叹:“老虎老鼠傻傻分不清楚”。商标保护已成为当下企业发展过程中的要点和重点,同时也是痛点和难点。
由长沙中院一审、湖南高院二审维持的《原告湖南守护神制药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东信医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武汉天地人和药业有限公司、广东恒金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成功入选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2020年知识产权50件典型案件,有效保护了企业合法利益,维护了公平竞争市场秩序,同时进一步丰富了遏制商标侵权行为的司法实践,也为今后处理类似案件提供了可供参考和借鉴的判例。
案情简介
2005年4月14日,湖南守护神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守护神公司”)取得“百艾”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5类,包括人用药、医药制剂、消毒剂等。之后,武汉东信医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东信公司”)未经许可,在其生产、销售的“百艾抗菌洗液”上使用“百艾”字样。守护神公司认为权益受到侵害,遂将东信公司一纸诉状告到法院。
长沙中院经审理认为,被诉侵权产品为百艾抗菌洗液,系消毒剂,与原告百艾洗液产品在功能、用途、消费对象上类似,应认定为类似商品。被诉侵权产品包装显著标注的“百艾抗菌洗液”标识,与原告“百艾”注册商标相比较,两者均为纯文字标识,文字的读音、含义完全相同,排列顺序及整体结构相似,主要差别在于字数不同,故应认定两者为近似商标,容易造成公众混淆。
本案的关键在于“百艾洗液”是否是通用名称,是否应予商标保护的问题。法院认为,在“百艾洗液”的药品标准被列为国家药品标准后,“百艾”兼具商品名称和商标的混合属性。守护神公司通过多年持续宣传和使用,使“百艾”商标在药品行业具有较高知名度,并与守护神公司建立起了确定的关联,具有较强的显著性。东信公司使用“百艾抗菌洗液”标识,行为构成商标侵权。被告东信公司因生产、销售侵权产品,被判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损失100万元。
商标基于使用才形成知名度,产生显著性,并与其商品的来源、商品的品质形成对应关系,进而指引消费者选择商品或服务。本案中,原告的“百艾”商标经过持续使用,在客观上形成了稳定的市场格局,产生了较高的知名度,使得“百艾洗液”兼具产品名称和品牌混合属性,相关公众在看到“百艾洗液”时,往往会将其与原告公司形成对应关系,起到了指示商品来源的作用,实际上并未被通用化,依法应予以保护。
【说在最后】
现实与理想之间的距离
是跋涉
暗淡与辉煌之间的距离
是开拓
模仿与侵权之间的距离
可能……是法律红线
侵权一时爽
赔偿两行泪
打铁还需自身硬
牢固树立商标意识
不断提升核心竞争力
才能实现企业稳步发展
来源:长沙中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