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在法治社会日趋完善的今天,任何企图通过非法途径牟利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严正制裁。以下通过一起由“90后”年轻群体组织的赌博案件,揭示法律对破坏社会管理秩序行为的零容忍态度,也展现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应用。
一、案情回顾:青年误入歧途,住所变赌场
2025年2月至3月间,被告人王X(女,1992年生)与被告人郭X(女,1997年生)经商议,在杭州市某区王X的租住处,多次纠集他人以“德州扑克”形式进行赌博活动。二人共同组织赌局18场左右,通过收取入场费、小时费、打赏费等名目,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13万余元。其中,郭X在赌场内担任荷官,并与王X平分每场收益,个人分得4.9万余元。
此外,郭X还于同年3月26日,在另一起由他人组织的赌局中担任荷官,非法获利2900元。
被告人于X(男,1990年生)与江X(女,1990年生)在赌局中分别负责代收赌资、望风、点外卖等辅助工作,参与共同犯罪。
二、法律依据:赌博罪的认定与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本案中,各被告人结伙或交叉结伙,以“德州扑克”形式多次组织赌局,非法牟利,其行为均已构成赌博罪,且系共同犯罪。
三、辩护视角:主从犯之争与认罪认罚
辩护人提出,郭X在共同犯罪中仅起次要、辅助作用,应认定为从犯。法院经审理认为,郭X与王X长期合作,分工明确,平分收益,在犯罪中地位、作用相当,依法应认定为主犯。但郭X在另一起他人组织的赌局中,作用相对次要,可认定为从犯。各被告人均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王X、郭X家属代为退缴全部违法所得,依法可从宽处理。
四、法院裁决:主从有别,罚当其罪
法院综合考虑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获利情况、认罪态度及退赃情节,依法判决:
王X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
郭X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
于X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江X犯赌博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违法所得及作案工具均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五、案件点评
本案警示所有年轻人:切勿将“小赌”视为“娱乐”,更不可将其作为“营生”。组织或参与赌博,不仅面临刑事处罚,更将留下伴随终身的人生污点。法律的底线不容试探,一旦触及,必将付出自由的代价。同时,本案也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于如实供述、认罪认罚、积极退赃的被告人,依法给予从宽处理;而对于在犯罪中起主要作用者,则严格依法认定主犯,不予从轻。
钟华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