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概览】
原告毛某(下称“原告”)。
被告XX强(下称“被告”)。
2017年3月25日6时50分左右,被告驾驶赣L×号重型自卸货车由东乡往鹰潭方向行驶,沿320国道行驶至与梁余线交叉路口路段处,在超越前方一辆二轮摩托车时,因占道行驶,与原告驾驶的赣L×号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伤和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余江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原告的伤情为:1、左股骨开放粉碎性骨折;2、左第一掌骨骨折;3、右上尖牙破损。
2017年4月15日,经余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余公交认字[2017]第062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负本次事故全部责任,原告不负事故责任。
2018年7月23日,经江西鹰潭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原告的损伤后遗症构成伤残十级,后续治疗费用为13000元,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分别为430天、210天、180天。原告与被告及其保险公司协商无果后选择向法院起诉。在起诉时,原告还提交了浙江省常住人口信息表、从业资格证,以证明其职业为浙江省出租车司机。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提供的常住人口信息表上载明原告的职业为加工制造业,与原告的从业资格证不符,故认定原告的误工费按2017年浙江省加工制造业标准计算。最终判决被告的保险公司偿付原告382365.68元。
一审判决后,原告不服,要求在一审判决的基础上增加赔偿金额9958.65元,理由为:原告的职业确系浙江省出租车司机。为支持上诉请求,原告提交了重新开具的常住人口信息表。重新开具的常住人口信息表上载明,原告确实在浙江从事出租车司机工作,之前出具的常住人口信息表载明原告从事加工制造业系登记有误。二审法院最终支持了原告的上诉请求,判决被告的保险公司偿付原告392351.33元。
【律师解读】
本案因误工费认定问题导致经历了一审、二审两个阶段,一审判决本身基本不存在问题,因为两份存在矛盾之处的证据,无法达到民事上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会让人产生合理怀疑,且常住人口信息表为国家机关出具,可信度更高。二审判决支持原告的原因也在于此,若无新的有力证据,二审法院一般也会维持原判。故在司法实务中,对证据的细节应当审慎对待,认真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