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侣关系破裂,女方要求男方返还恋爱期间借款,一审法院予以支持。男方不服提起上诉,主张其向女方的两笔微信转账应予抵扣。近日,北京一中院审结该民间借贷纠纷,最终支持男方上诉请求,依法改判。
审判结果
鉴于双方曾为恋爱关系并共同生活,京东、美团等平台购物产生的费用不宜认定为借款,故以小丽给小伟的大额银行转账为基础认定110483.2元系小丽向小伟出借款项。除去小伟母亲代其偿还的9万元,一审判决小伟向小丽偿还借款本金20483.20元。关于小伟主张微信转账应抵扣借款,因双方分手后已互删微信,微信聊天记录未留存,小伟只提交了其向微信昵称“小飞**”的转账截图作为证据,未提供其他证据证明昵称“小飞**”的微信即为小丽本人,故一审法院对其抵扣主张不予采信。
小伟不服,向北京一中院提起上诉,请求依法改判小伟支付小丽借款本金9083.2元。
二审中,小伟提交两笔微信转账电子回单作为新证据。电子回单中明确载明:“姓名:小丽,微信号:‘L***’”。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小伟在2020年8月8日以及2021年3月1日向微信昵称“小飞**”转账的10000元和1400元应否从小丽主张的款项中扣除。通过核对小伟二审新提交的由微信支付运营公司开具的“电子转账凭证”可以认定小伟向小丽微信号“L***”转账的真实性。小丽否认微信昵称“小飞**”与自己微信号“L***”的一致性并拒绝提供自己的微信昵称供法院核实。经法院当庭搜索微信号“L***”,显示相应昵称为“小飞**”。
对此,法院认为,在微信经实名认证的情况下,小伟作为付款方提供案涉证据即完成了证明责任,小丽作为收款方否认自己收款,需要承担证明责任。结合上述证据及当庭调查的情况,小伟向小丽微信转账的11400元可以从小丽主张的借款金额中扣除。故撤销一审判决,判令小伟向小丽偿还借款本金9083.2元。
法官提示
提示一:
情侣分手后发生财产争议而最终闹到法庭的不在少数。即使打算删除账号、聊天记录等,在可能发生纠纷的情况下,还是应当保留与借款、赠与等相关的必要证据,避免影响到自身的举证能力。
提示二:
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为保障个人合法的民事权益应当充分举证,涉及微信、支付宝等线上转账事实争议的,可以提前找其所属公司开具信息详细的转账电子凭证。
提示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的规定,在民事诉讼活动中,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若进行虚假陈述,当事人不仅可能面临败诉的风险,还可能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的罚款、拘留等处罚。
文章来源:北京一中院立案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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