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恋“奔现”就像开盲盒,不到最后一刻,都不知道你的那个ta,给你的是惊喜还是惊吓。有个小伙儿与网恋3个月的“女神”奔现后,迅速闪婚,并且向女方家里支付了20万元作为礼金。
然而,就在与新婚妻子婚礼蜜月期间,他发现卸了妆的妻子,与此前的“女神”形象大相径庭! 妆前与妆后颜值的巨大反差,让他一时无法接受,他认为女方的行为已经构成诈骗,遂将其告上法庭,起诉要求离婚,并且退还彩礼钱20万!
《民法典》第1042条“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的规定,实质上禁止的是买卖婚姻或以婚姻为借口索要“天价彩礼”的行为。
但对于男女双方依民间习俗,自愿支付且未超出男方承受能力的彩礼,法律并未禁止。
当初礼金是男方自愿给的,现在双方既已登记结婚并且共同生活,有权主张感情破裂要求离婚,女方同样有权拒绝退回彩礼。毕竟婚姻不是网购,老婆也不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法院最终也作出了,不用退还彩礼的判决!
民法典关于彩礼的解释
要求返还彩礼的条件 1、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2、男女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可以在离婚诉讼中要求返还彩礼; 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也可以在离婚诉讼中要求返还彩礼。 以上三种情况可以要求返还。 1、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两年以上; 2、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虽不满两年,但生育子女的; 3、所接受的彩礼确已用于共同生活。 以上三种情况不可以要求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