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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道哪些婚姻法律上的小常识,可以保护自己?

发布者:陆竹筠律师|时间:2021年02月26日|分类:婚姻家庭 |454人看过

婚姻是家庭的基础、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婚姻家庭伴随人的一生;婚姻家庭法律制度,是规范婚姻关系和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与每一个人息息相关。那么,知道哪些婚姻法律上的小常识,可以保护自己呢?

1.结婚离婚自由,妨害自由受制裁



禁止包办、买卖等于涉婚姻自由的行为,包办婚姻主要是父母等无视当事人的意志,强迫其结婚离婚的行为。


买卖婚姻是以索取大量财物为目的强迫他人结婚的一种包办婚姻的行为。近年来,由于经济利益的刺激和落后的思想观念,在一些农村地区甚至一些经济较为发达的地方,买卖婚姻日益增多,拐卖妇女的现象也日益严重。


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其表现形式也很多,例如:父母干涉子女婚姻、子女干涉丧偶或离异的父母再婚、干涉离婚自由、干涉复婚自由、干涉男到女家落户,等等。


对以上行为《婚姻法》第3条明确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此外,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严重干涉婚姻自由的,将受到刑法制裁。我国《刑法》第257条规定:“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240条规定:“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隐瞒真相,“结婚”判无效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什么是“无效婚姻”呢?修改后的《婚姻法》第10条明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无效婚姻对双方财产子女问题的处理办法:

根据《婚姻法》第12条的规定,被确定为无效婚姻后,双方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为非婚生子女,适用婚姻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3.彼此忠实是义务


《婚姻法》第4条明确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也就是说,夫妻之间相互忠实已不仅仅是一个道德问题,还是法律明确规定的义务。违反这一义务,就会有相应的不利于自己的法律后果,而绝非只是受舆论的谴责这么简单。

相互忠实主要是指性关系的忠实。

违反该义务的法律后果:

如前所述,既然夫妻之间相互忠实是法律规定的义务,那么违反这一义务,就将承担相应的不利的法律后果。修订后的《婚姻法》在规定了夫妻之间忠实的义务的同时,还设立了对无过错方进行损害赔偿的制度。也就是说,如果一方有婚外性行为,违反了夫妻间互相忠实的义务,并因此导致了婚姻的破裂,对婚姻的另一方将给予经济上的弥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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