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RT 01
企业生产经营可能面临的法律问题
1. 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停工停产的,工资应当如何发放?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 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行。
2.是否可以推迟发放工资?
根据《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经与本单位工会及职工代表协商一致,形成书面协议的,可以暂时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延期时间的最长限制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根据各地情况确定。
3. 随着各地发布延迟复工的通告,各地企业复工时间均推迟,此期间工资应当如何支付?
2020年1月25日至2020年1月27日是国家法定节假日;2020年1月28日至1月30日为休息日;2020年1月31日以及2月1日是国家规定的延长假期期间,属于特殊假期,性质与休息日相当;2月2日是正常休息日;2020年2月3日至2月9日,海南省通知企业不得复工,在此期间如果不属于规定里不得复工的企业属于正常工作日, 应当正常足额支付工资。
4. 企业由于受到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如何减少损失?
根据《海南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 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八条措施》,企业由于受到疫情的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采取以下措施: 1.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待岗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2.缓缴社保费用。2020年1月至疫情解除当月期间的参保登记、缴费基数申报和保险费缴纳等业务办理期限延长至疫情结束后3个月;3.对中小企业生产经营所需的用电、用水、用气,自通知印发之日起可缓缴3个月费用;4.自通知印发之日起,中小企业可连续6个月按3%的标准缴纳住房公积金;5.延期缴纳税款。对因受疫情影响办理申报困难的中小企业,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申报。对确有特殊困难而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中小企业,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
5. 用人单位可以因疫情原因进行裁员吗?
根据《海南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 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八条措施》第一条“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中小企业,可以通过与职工 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待岗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中小企业,返还单位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中小企业,返还标准按6个月的全省上年度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所以,此种情况下,不建议企业经济性裁员。
6. 劳动者疑似患病或者或系密切接触者被隔离期间,以及在确诊患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治疗期间,工资如何支付?
应支付在此期间的工资。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及《传染病防治法》第规定,对于疑似患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被隔离以及确诊的员工,应支付隔离及治疗期间的工作报酬。
7. 员工被确诊患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用人单位是否需要支付医疗费用?
财政部、医保局联合印发《关于做好新型冠状 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保障的紧急通知》要求, 各地医保及财政部门要确保确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 肺炎患者不因费用问题影响就医,确保收治医院不因支付政策影响救治。一是对于患者发生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财政给予补助。二是对于其中的异地就医患者,先救治后备案,报销不执行异地转外就医支付比例调减规定。三是患者使用的符合卫生健康部门制定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诊疗方案的药品和医疗服务项目,可临时性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所以,如用人单位已经依法为劳动者缴纳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无须支付医疗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