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RT 02
合同履行可能产生的变化
1.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是否属于“不可抗力”?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此次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所引起的疫情作为一种突发的异常事件,属于不可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事件。此种情形符合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的情形。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2.合同不能履行可否因为疫情免责?
疫情已经造成了大规模的交通不便、工厂停工 等情况,已经属于法律意义上的“不可抗力”。但对于该问题不能一概而论,对于每一份合同而言,只有在疫情真正影响到合同目的的实现,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情况下,方构成“不可抗力”情形。是否可以免责应当需要根据双方合同目的、合同履行情况 进行严格确认。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若合同不能履行,且原因不能全部归责于合同当事人的,根据本次疫情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如果此次疫情是在签订合同以前或者当事人迟延履行之后发生的,不能免除责任。如果并非由于疫情原因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同样不能免除责任。
3.合同中未约定不可抗力条款或者约定将不可抗力条款排除在免责事由之外的怎么办?
由于“不可抗力”属于法定免责条款,当事人即使未在合同中约定不可抗力条款或者约定将不可抗力排除在免责事由之外,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均不影响直接援用法律规定,主张不可抗力免责。
4.由于此次疫情导致的合同不能履行,应当如何处理?
首先合同的不能履行分为三种情况:合同全部不能履行;合同部分不能履行;合同暂时不能履行。根据每份合同的特点以及目的,在此种疫情下,各份合同所处情况不同。其次,不能履行的类型不同会导致不同的法律后果: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者不履行;合同变更或者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