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审判员:
您好,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接受乙方的委托,指派本所杨梅律师担任委托人乙方与甲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案件的代理律师参加本案的审理,现特依据本案的相关事实与法律法规,发表如下代表意见:
一、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乙方与甲公司员工的语音记录及聊天记录,可以确认如下法律事实:
1、甲公司委托乙方承揽2018年3月9日万家乐AWE展会沉浸互动剧演出,双方就委托事宜草拟了《项目制作承揽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前,甲公司支付了42000元首付款,演出完毕后,双方补签了《项目制作承揽合同》,现甲公司拒绝支付38000元尾款。
2、甲公司以乙方承揽的演出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时长和演出前未向其提供小样为由拒绝支付38000元尾款。
3、甲公司以其自身与上家之间的纠纷、以其自身与公司员工之间的纠纷为由拒绝支付38000元尾款。
二、根据上述案件事实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们认为:
1、甲公司认为演出时长不足,未达到合同要求的时长不成成立。甲公司作为委托人,对于乙方的演出成果负有验收义务,如果乙方演出时长不符合合同约定等明显问题,甲公司完全可以当场提出异议,但甲公司并未提供证据证明曾就演出结果告知乙方。
2、乙方已按照合同约定演出完毕,不存在违反合同约定的情形。
甲公司提出的乙方承揽的演出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时长所提供的视频证据不具有真实性,因此,其主张没有事实依据。退一步讲,即使乙方承揽的演出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时长,乙方已经根据甲公司的要求在次日加演了一场,且双方已经达成一致意见,加演一场的费用甲公司仅承担10000元,乙方承担次日加演的其他全部费用。根据《项目制作承揽合同》第九条9.1,乙方工作未达到本合同约定的标准的,甲方有权选择下列任意一种方式处理:1、由乙方负责修改或者重做。因此,乙方已经按照《项目制作承揽合同》第九条9.1第1项修改了合同履行瑕疵问题。
甲公司提出次日加演一场仍不符合约定时长的主张不能成立,甲公司是在明知次日演出与当日演出相同的前提下同意加演的。首先,正常情况下,演出前是需要长时间的编剧和彩排的,如果甲公司并非主观同意次日演出与当日演出相同,那么次日演出根本无法实现。其次,从甲公司支付价款推断,次日加演费用甲公司仅承担10000元,其余加演费用全部由乙方承担,如果甲公司不同意次日演出与当日演出相同,乙方也不可能同意次日加演仅由甲公司承担10000元。
3、《项目制作承揽合同》未约定乙方需要在正式演出前提供小样给甲公司,因此,甲公司以未提供小样为由拒绝支付38000元尾款无法律和事实依据,且乙方看在朋友情分上,已经于2018年3月5日将小样发给了员工周蕴(详见证据P16-P17)。
4、甲公司以其自身与上家之间的法律纠纷、以其自身与公司员工之间的法律纠纷作为拒绝支付本案合同尾款的理由,无法律和事实依据。乙方与甲公司为承揽合同关系,为独立的民事法律关系。甲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尾款,不应将其与其他公司、其与员工之间的纠纷相互牵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