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上两个案例,案例一本律师代理原告,案例二代理被告。
一、(2022)冀0703民初259号,原告李(男)与被告芦(女)2014年相识,2015年被告以结婚为由向原告索要大额钱款和钻戒,后双方共同生活四年,最终因感情不和分开。判决认定大额钱和钻戒为彩礼,考虑到共同生活时长和钻戒个人属性,最终判决返还40%的彩礼金额。
二、(2022)冀0702民初1809号,原告秦(男)与被告戈(女)于2021年相识,2022年约定结婚,原告给予被告若干金额用作购买钻戒、订婚费用,双方在此期间共同生活,后因感情不和分开。法院最终判决被告返还约40%金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篇解释一第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双方为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应当返还彩礼,但就返还部分属于自由裁量范围。上述两个案例中最终返还比例接近,但共同生活期间区别很大,一个是一年,一个是四年,按理说时间长应当少还或者不还,时间短应当多还,结果为何接近?
本律师认为,结果是综合的,但主要在于同居期间双方的情感、金钱付出以及如何让法官达成自由心证的过程上,因婚姻产生的案件中,法官自由裁量权极大,为使自己的当事人在该过程中收益,应当尽力举证,将当事人的付出、苦恼、矛盾点真实展现出来,才是赢得婚姻财产纠纷案件的不二法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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