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与劳动者就劳动合同内容的变更不能达成协议,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吗?
答:因劳动合同内容变更未达成协议的,公司原则上不得擅自解除劳动合同;但如有法律规定情形,并依照法律规定程序,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因公司原因致使劳动合同内容需要变更,但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公司可以依照法定程序提前30日向劳动者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并支付经济补偿金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因劳动者原因致使劳动合同不能继续履行,公司在告知并要求其改正后,劳动者拒不改正的,公司可以提前30日向劳动者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操作指引:
公司与劳动者就劳动合同变更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公司务必依照法律规定的情形和程序解除劳动合同,否则,违法解除的,将给公司带来更大经济损失或其他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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