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章伟东律师 时间:2023年01月13日 525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情况
原告:戈某,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陈律师、章伟东,浙江丰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汤某,男
被告:来某,女
原告戈某与被告汤某、来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8年1月30日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戈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章伟东,来某到庭参加诉讼。汤某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案情分析
汤某向戈某借款90000元的事实,有《借条》为证,结合当事人的陈述,本院对该事实予以确认。汤某未归还到期借款,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戈某所主张的违约金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夫妻共同债务问题。本案涉案金额较大,超出被告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且戈某未能举证证明涉案债务用于被告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应承担举证不力的法律后果。
判决结果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汤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戈某借款本金90000元,支付违约金(计算至起诉之日为10000元,自起诉之日至实际付清为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戈某的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