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张磊律师 时间:2020年03月14日 1204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決 书
(2019)鲁01刑初3号
公诉机关山东省济南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谭XX,男,1962年2月26日出生于山东省莱芜市
(现济南市),汉族,研究生文化,原系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山
东省泰安市委员会副主席,曾任泰安市科学技术局局长、泰安市
泰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主任、中共泰安市委员会泰山风景名
胜区工作委员会书记,户籍地泰安市泰山区岱宗大街56号1号楼5单元202室,住泰安市泰山区圣源美郡小区11号楼1单元601室,2018年9月3日被山东省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因涉嫌犯受贿罪、贪污罪于同年12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山东省济南市看守所。
辩护人张磊,上海段和段(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山东省济南市人民检察院以鲁济检公二刑诉〔2019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谭XX犯受贿罪、贪污罪一案,于2019年1月
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指控受贿罪15起,贪污罪2起,涉案数额共计2000多万。
法院判决:
被告人谭XX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万元。
查封的山东省泰安市XX别墅依法拍卖,拍卖所得作为340万元受贿赃款及孳息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已经退还给行贿人XX的赃款XX万元上缴国库;扣押于山东省济南市人民检察院的贪污赃款XXX万元,发还XX公司,其余贪污赃款继续追缴,发还被害单位。
审判长 李洪川
审判员 王国辉
审判员 刘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