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张磊律师 时间:2023年03月09日 235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背景
被告人张某在A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险,A保险公司辩称,因被告人张某醉酒后驾车肇事,其依法依约应免除赔偿责任。
本案争执的焦点是,A保险公司作为保险人在被告人投保时是否尽到了免责条款的提示或说明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规定:保险合同订立时,保险人在投保单或者保险单等其他保险凭证上,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以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文字、字体、符号或者其他明显标志作出提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履行了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提示义务。保险人对保险合同中有关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授保人作出常人能够理解的解释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保险人履行了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明确说明义务。第十二条规定:通过网络、电话等方式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以网页、音频、视频等形式对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予以提示和明确说明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其履行了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第十三条规定:保险人对其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负举证责任。据此,A保险公司对张某投保时向其履行了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负举证责任。
综上,A保险公司不能举证证明对张某履行了商业第三者险免责条款的提示和说明义务,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故对A保险公司提出的不承担商业险赔偿责任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对被告人张某的交通肇事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先行由A保险公司予以赔偿。被告人张某的交通肇事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的经济损失为:死亡陪偿金941320元(47066*20);赡养费175884元(29314*12/2);赡养费190541元(29314*13/2);抚养费14657元(29314/2);抚养费:29314元(29314*2/2);丧葬费:49047元(98094/12*6);以上共计1400763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及处理事故人员的误工费、交通费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二、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A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