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间的共同财产关系以婚姻关系的存在为基础,婚姻关系解除时,要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新婚姻法第39条规定了离婚财产分割的原则,即:"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在农村,"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家庭共同财产婚姻法中的规定:
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十一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对于离婚时股权增值部分的分割,需要分为两部分:股权及收益。
股权部分,是用婚后财产所得投资的公司股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按照平等原则进行分割。用个人婚前就已经存在或者婚后约定归个人所有的财产投资的公司股权属于夫妻一人个人财产,在离婚财产分割时,不参与离婚财产的分割。收益部分:由于我国婚姻法规定,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个人股权产生的收益比如公司的利润分红,股价的上涨抛售增值的部分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财产分割时按照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因此,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时,一般按照以下原则处理:1、男女平等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8条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4、尊重当事人意愿原则。对夫妻双方有约定,且约定合法的,按约定处理。约定规避法律或者无效的,按共同财产处理;常见问题
这种情况下,离婚时想要分割房产的话,不管是夫妻一方婚前付了部分房款,婚后共同还贷,或者是说一方用个人财产还贷的,只要尚未取得房产证的房屋,法院在离婚判决时将对房屋所有权的归属不做判决,而是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等到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对于房屋归属问题双方仍然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离婚后的房产分割,法院一般遵循以下原则分配:男女平等原则;保护妇女、子女权益原则;照顾无过错方原则;有利生产、生活的原则,以及尊重当事人意愿原则等。夫妻在离婚时处理房产可以过户给孩子。夫妻婚后所买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双方有平等的处理权。夫妻共同房产与孩子无关,如果双方均同意,可以将房子赠与孩子。值得注意的是,夫妻决定将共有房产赠与孩子后,孩子若是成年人,可以到房屋登记部门直接办理变更登记,若孩子未成年,办理时须提交其监护关系证明和监护人身份证明,并在《房地产证》上面备注其法定监护人姓名。由于未成年人是没有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因此在处理该房产时必须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在夫妻离婚时,只要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对共同财产的分割的权利是均等的,但这绝不意味着平均分配,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应当依据以下规定进行:第二、遵守 “男女平等”的原则,特别是在传统的男主外女主内的家庭,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尊重妇女的权利,保护妇女利益。第三、协商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以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第四、给予补偿的原则。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的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第五、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由一方的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而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提出婚姻损害赔偿。具体的过错情形有:重婚的;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实施家庭暴力的;
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温馨提示:婚姻纠纷问题,如需法律咨询,或需要委托律师代写文书,可以一对一私密咨询陈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