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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债务纠纷律师:民间借贷纠纷的管辖问题,法律怎么规定?

发布者:陈林律师|时间:2019年08月04日|分类:合同纠纷 |380人看过

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属于合同纠纷的范畴,因此,原告有选择管辖法院的权利。对于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民诉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此,原告具有选择权,依照民诉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法院起诉”,也可以选择在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诉,也可以在合同履行地法院起诉。

如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是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纠纷怎么规定管辖权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诉讼的,首先看双方在书面合同中是否对管辖法院有过约定,有过约定的从其约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这里所指的级别管辖是指由基层法院、中级法院、高级法院还是最高人民法院管辖。

  专属管辖是指以下三种情况:

  1、因不动产纠纷提起诉讼,由不动产所地地人民法院管辖;

  2、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的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但如果当事人选择管辖的协议不明确或者选择两个以上人民法院管辖的,选择管辖的协议无效,依然依照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确立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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