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人与拆迁户之间的拆迁安置协议实质上是一种特殊的“买卖”合同,是拆迁户的被拆迁房屋与拆迁人将来建好的商品房进行“互易”的协议。在这种合同不是产权的互易。拆迁户失去了现存的居住房屋,换来的是拆迁人将来的尚未建好的房屋,是拆迁户在拆迁过程中取得的一种期待权,在拆迁安置协议中体现的是一种债权,即要求拆迁人给付房屋的权利。
《合同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的约定不能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能转让。该种权利的转让不属于上述不得转让的情形,故拆迁户可以将该种权利进行转让,拆迁安置房买卖合同合法有效。但各个地方政府出台了相应的规定,对此类房屋买卖过户作出了不同的限制,因此,在购买时还应留意当地的政策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