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某(女)与陆某(男)于2005年登记结婚。在结婚十周年之际,朱某发现丈夫与李某有婚外情,并已同居。2015年1月,李某生下一子。同年9月,陆某拿出20万元给李某,李某在苏州买了一套价值75万元的商品房。后来,陆某又出资30万元为李某买了辆车。朱某得知后诉至法院,要求李某返还50万元。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朱某与陆某未对夫妻共同财产作出特别约定,因此二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所有,夫妻二人有平等的处理权。
陆某向李某赠与的购房款20万元以及购车款30万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陆某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李某,侵犯了夫妻共同财产权,其行为应属无效。法院判决李某向朱某返还50万元。
■法官点评
婚外同居有损社会公序良俗,为法律所禁止。如果赠与人的赠与行为损害了配偶一方的财产权益,配偶一方起诉主张返还的,应当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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