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手暴力可构成犯罪
2017年6月,在珠海市香洲区某出租屋内,黄某因家庭琐事与妻子江某发生争吵,随后黄某拿起一把菜刀将江某身体多处砍伤,将14岁女儿的头、面部砍伤。
案发后,黄某自杀未遂,被民警抓获。经鉴定:江某所受损伤为重伤二级,女儿所受损伤为轻伤二级。
2018年2月,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就该案提起公诉。该案审理过程中,两被害人向法院提交了谅解书,均表示谅解黄某,请求对其作出轻判。
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认为,该案虽由家庭矛盾引起,但黄某主观恶性较大,悔罪不深刻,虽然两名被害人出于亲情对其表示谅解,请求予以轻判,但对黄某从轻的幅度应当从严掌握。
综合黄某的具体犯罪事实、性质、情节、悔罪态度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故意伤害罪判处黄某有期徒刑五年。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加害人因受害人提出离婚请求受到刺激,往往借助暴力达到维系对受害人的控制目的,从而出现“分手暴力”。该案即属于因“分手暴力”引发的家庭暴力刑事案件。
该类案件中,被害人多出于对加害人的恐惧、亲情、经济压力、亲友压力、害怕打击报复等原因,作出违背真实意愿的谅解。
法官处理案件时应对被害人作出谅解的原因和真实意愿进行探知,在量刑时对从轻幅度从严把握。该案通过严惩家庭暴力行为,向社会明确传递“家庭暴力也可构成暴力犯罪”的信号,有力彰显了法律的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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