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2016年8月,郑州市民刘某向惠济法院起诉离婚,并诉请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诉讼过程中,双方表示愿意“分手”,但就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无法达成一致。
法官经审理查明,原告刘某与被告高某共有夫妻共同财产为:房屋两套、家具及家电若干,其中一套房产为刘某婚前购买并登记于刘某名下,且婚后两人共同还贷,现该房产已增值。
刘某与高某达成调解协议,登记在刘某名下的房屋归刘某所有,刘某补偿给高某5万元;婚后所购房产归高某所有。
法官: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双方就该不动产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同意离婚,但针对该套房产的分割不能达成协议,协商不成时才按照上述规定先认定房产归产权登记的一方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