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今年5月,郑州市民赵先生向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提交了离婚诉状,并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女方王女士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赵先生婚前全资购买房屋一套,该房产登记在赵先生名下,系赵先生财产。遂判决准予赵先生与王女士离婚,赵先生支付王女士补偿金共计54800元。
法官: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本案中,赵先生作为房屋登记所有人,享有房屋的所有权和处置权。双方感情不和离婚,房屋的归属及处置应根据房本上的名字及出资比例等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