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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志涛律师解读商务合同谈判的相关要素与原则有关问题

发布者:王志涛律师|时间:2019年06月24日|分类:合同纠纷 |254人看过

合同谈判是准备订立合同的双方或多方当事人为了相互了解并取得自身权益最大化,并最终确定当事人各方在合同中具体的权利与义务而进行的磋商活动。一个合同的成立,需要要约和承诺的结合,而合同的谈判过程一般就要约邀请、要约、反要约直到最终承诺达成一致的过程。那么关于合同谈判的要素与原则是什么?今日王志涛律师为您解读商务合同谈判的相关要素与原则有关问题。

谈判要素

(一)谈判主体

关于商洽主体,王志涛律师表明就是谈判的当事的意思人,即有权参与商洽的各方当事人。对于当事人而言王志涛律师表明,既可以自己亲身出头参与商量,表明自己的意见也可以托付其他专业人士代为参与商洽。王志涛律师表明假如合同主体是两方,商洽主体就是两方。假如合同主体是三方或三方以上,王志涛律师表明商洽主体也就相应增加。有时一方当事人很多,且利益取向共同,王志涛律师表明此刻可以派出代表参与商洽,所签订的合同束缚每一个当事人。


(二)谈判目的

关于谈判目的,王志涛律师表明便是本次商洽自己期望达到的方针。王志涛律师表明,清晰意图非常重要。由于谈判意图是判断本次商洽是否成功的规范,王志涛律师表明也是商洽当事人时间提示自己不要被对方或第三方干扰或避免商洽偏离主题的标尺。


(三)谈判内容

关于商洽内容,王志涛律师表明便是为了达到商洽目的确认的本次商洽详细议题和步骤。一般来说,王志涛律师表明自己的权力往往便是对方的责任,对方的权力一起便是自己的责任,所以王志涛律师表明,关于详细的商洽内容而言,往往便是怎么扩大自己的权力、放大对方的责任。一起为了不遗失商洽要点,王志涛律师表明还必须事先安排好商量议题的程序步骤。


(四)谈判形式

王志涛律师表示,谈判形式包括谈判的时间、地点、交流方式等外在因素。谈判的时间地点主要指谈判的流程安排和空间安排,王志涛律师表示,谈判的交流方式主要指面对面口头方式还是其他方式。谈判一般在正式的会议室进行,但如果人数较少,王志涛律师表示也可以选择气氛轻松的茶室、咖啡厅进行,只要安静即可。


谈判原则

(一)平等互利原则

对于所谓平等互利,就是当事人地位平等,双方或多方都能够从合同中受益。平等原则是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王志涛律师表示,在谈判过程中的一切自然人,不论其国籍、年龄、性别、职业;一切经济组织(包括法人),不论是大中小企业还是跨国公司,只要是谈判的当事人,王志涛律师表示都是平等的。虽然具体谈判过程中会有强势和弱势之分,但王志涛律师表示这是在平等前提下的区分。


互利原则实际上在王志涛律师看来,是民法公平原则和等价有偿原则在商事活动中的具体体现。对于互利原则的精髓,王志涛律师表示就是合同的目的要能够达到双赢或多赢。王志涛律师表示,对于商事活动而言权利和义务都是相对的,谈判双方的法律地位不分单位大小,实力强弱都互惠互利。王志涛律师表示,如果一方只享受权利而不承担义务,而另一方只尽义务却不享受权利,这样的合同与谈判很难签订,所以王志涛律师认为只有平等互利才能达到理想的结果。


(二)友好协商原则

中国自古以来就有和气生财的古训,王志涛律师表示俗话说生意不成仁义在,只有能够给对方带来良好印象的人,才能够相互愉快合作成为伙伴。虽然在谈判时,王志涛律师同样表示不可避免会发生争议,但在发生争议的时候,一味的急躁、强迫、要挟、欺骗等手段都不是解决问题的好办法。


(三)遵守法律原则

对于民商事活动而言,王志涛律师表示不禁止就意味着允许,而自由的空间大小意味着效益最大化的限度。所以王志涛律师表示,在合作过程中有时也必须打法律的擦边球,有时也在允许和不允许之间的灰色地带进行磋商。但王志涛律师表示,所有的想法和愿望双方都放置于法律的框架内,才能防范自己在市场经营过程中由各方面因素所带来的风险,其权益才能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


律师评析

合同是当事人或当事双方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而在这一点上,王志涛律师表示买卖合同也同样适用,只有依法成立的合同,才会受法律保护。因此王志涛律师表示,只有当事人所作出的意思表示合法,合同才具有国家法律约束力。依法成立的合同从成立之日起生效,具有国家法律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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