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志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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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志涛律师解读合同承诺的有关问题

发布者:王志涛律师|时间:2019年05月28日|分类:合同纠纷 |223人看过

实际上,承诺在法律中属于一种有效的形式,具有法律效力,一旦进行了承诺那就需要履行。在法律上承诺的方式也是非常重的,那么承诺方式的表现形式是怎样的?什么是承诺呢?今日王志涛律师为您解读合同承诺的有关问题。


承诺概述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王志涛律师表示,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承诺应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凡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了实质性的变更或修改的,都不构成承诺,而只是一个新的要约。承诺也可以撤回,但撤回承诺的通知必须于承诺到达要约人之前或与承诺同时到达要约人。


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做出,承诺必须向要约人做出。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做出,通知的方式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王志涛律师表示,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可以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


承诺方式概述

承诺方式是指,受要约人将其承诺的意思表示传达给要约人所采用的方式。对一项要约作出承诺即可使合同成立,因此承诺以何种方式作出是很重要的事情。一般来说,法律并不对承诺必须采取的方式作规定,而只是一般规定承诺应当以明示或者默示的方式作出。


承诺方式的表现形式是怎样的

如果要约中明确规定承诺必须以一定方式作出,则承诺人作出承诺时,必须符合要约人规定的承诺方式。如果承诺人未以这种方式承诺,则不构成有效的承诺。但王志涛律师同时表示,如果要约没有对承诺方式作出特别规定,但是根据当事人双方的交易习惯能够确定要约人关于承诺方式的意图,则承诺人也应当按照该方式承诺。


如果要约中没有规定承诺的方式,根据交易习惯也不能确定承诺的方式。那么王志涛律师表示,受要约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进行承诺,以口头或书面的方式表示承诺,这是表示承诺的一般方式,或者是行为方式表示承诺。


所谓明示的方法,一般依通知,可以口头或者书面表示承诺。一般说来,如果法律或要约中没有规定必须以书面形式表示承诺,当事人就可以口头形式表示承诺。所谓默示的方法,一般按照交易的习惯或者当事人之间的约定,要约人尽管没有通过书面或者口头方式明确表达其意思,但是通过实施一定的行为和其他形式作出了承诺。如甲写信向乙借款,乙未写回信但直接将所借款如数寄来。

缄默是不作任何表示,即不行为,与默示不同。默示不是明示但仍然是表示的一种方法,面缄默与不行为是没有任何表示,所以不构成承诺。但是,如果当事人约定或者按照当事人之间和习惯做法,承诺以缄默与不行为来表示,则缄默与不行为又成为一种表达承诺的方式。但是,如果没有事先的约定,也没有习惯做法,而仅仅由要约人在要约中规定如果不答复就视为承诺是不行的。


承诺撤回

承诺的撤回,基本上只适用于书面形式的承诺,对于口头形式的承诺,一经发出即到达要约人,根本就不存在撤回的时间可能。对于电子数据方式的承诺,同样也不存在撤回的时间可能,因为承诺一经发出,对方的电子信箱即可收到。承诺撤回的通知晚于承诺到达要约人时,鉴于承诺已发生法律效力,承诺撤回通知不发生效力。


律师评析

承诺,在商务尤其是国际商务中又称“接盘”,是指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承诺应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凡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了实质性的变更或修改的,都不构成承诺,而只是一个新的要约。对此王志涛律师表示,承诺也可以撤回,但撤回承诺的通知必须于承诺到达要约人之前或与承诺同时到达要约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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