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常识】
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在订立合同时,通常需要一方向对方发出希望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在法律领域,此种意思表示通常称之为要约,一个要约的意思表示通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即内容具体明确(需要包含合同签订的主体、标的及数量)以及表明要约人收到该意思表示的约束。在此情况下,合同的一方主体对于对方发送的意思表示是否属于要约便十分关键,直接影响到合同签订之后,该意思表示是否受所签订的合同的约束。
【问题提出】
众所周知,在商品房买卖合同过程中,目前存在着大量在未见到已建成楼房的情况下仅凭借销售广告以及宣传资料即已经与开发商签订书面合同的情形,在日后发生纠纷时,售楼广告能否作为合同主体的一部分对能否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十分重要。
【法律依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律师建议】
建议当事人在购买商品房时,能够注意保留相关售楼广告以及相关宣传资料,在日后若因此引发相关纠纷时,可以作为证据使用,方便自身进行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