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浩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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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长沙高级合伙人律师执业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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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对物业服务不满意,能拒缴物业费吗

作者:林浩律师时间:2024年03月18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44次举报


 日常生活中,业主买完房屋后,总免不了和小区物业打交道。业主提供报酬,物业提供服务,本来物业与业主间应是关系良好的合作伙伴。可现实中,二者间经常会因为各种原因产生矛盾。

  网友咨询:

  业主对物业服务不满意,能拒缴物业费吗?

  律师解答:

  不能。

  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大会与依法选聘的物业公司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物业公司有权要求不动产权利人按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标准计付费用。如果业主对于物业公司提供的服务质量有异议的,应当另行主张。物业公司瑕疵履行的,业主有权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判断物业服务是否符合合同约定或者特定标准,需要综合问题的成因、问题是否属于物业服务的范围、该问题与物业公司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等因素进行综合认定。

  律师补充: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对物业服务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消防等法律法规的行为,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

  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区别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物业服务收费办法,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四十四条 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

备注:此文章为转载

林浩律师,15773238876湖南星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湘潭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执业以来,担任多家大型公司企业的常年法...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湖南-长沙
  • 执业单位:湖南星楚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430120********90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工伤赔偿、交通事故、刑事辩护、债权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