戚啸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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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手画的“习作”终获得10万判赔 ——从维权和应诉角度记一件著作权侵权案件

作者:戚啸贤律师时间:2026年03月12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93次举报
2026-03-12

近十年前,为了试验特定水彩纸表现衣服褶皱的能力,一名画师在水彩纸上画了一幅古风肖像画,然后扫描发到微博上分享给朋友们。约十年后,她在某款养身产品的包装上发现了这幅画作,虽然从未想过用这一画作谋利,甚至没有为画作命名而只是称为“习作”,但她仍决定起诉养身产品的生产商。

这个故事最近终于走到了结局。近日,笔者收到某案的二审判决,法院驳回了原审被告的上诉,维持了原审判决。根据原审判决,由于生产商擅自在其养身产品的包装上使用了画师的“习作”,画师能够得到十万元的赔偿。

对画师而言,这不得不说是一个意外的好结局。她并未想过用这一“习作”来营利,“习作”本身也并不出名,微博发表近十年来点评转发和点赞量均寥寥无几,但法律仍认可了她作品的价值,给予了应有的赔偿额。

虽然该案的标的额相对于其他案件而言九牛一毛,但对于以作品安身立命的个人创作者而言却是一个不小的数字,同时,这也给那些没有审查作品来源习惯的生产商敲响警钟。所以,笔者认为,有必要通过这一案件,一方面告诉个人创作者一些细节来提高维权的成功率,另一方面告诉生产商,如何避免没有必要的知识产权纠纷。

一、致个人创作者:敝帚自珍,做到这几点,让全世界知道作品是你创作的,谁也偷不走。

毫不夸张地说,所有知识产权侵权争议的第一组证据,都应该是权属证据,即维权者证明自己拥有知识产权的证据。虽然只要把作品创作完成就能获得著作权,但这同时也给证明著作权的权属带来了麻烦。不同于商标权人拿出注册商标证就能证明自己有注册商标权,专利权人拿出专利登记簿副本就能证明自己有专利权,著作权人即使拿出了著作权登记备案证书,仍需要其他证据来证明自己有著作权。

根据笔者的经验,如果能做到以下几点,那就掌握了十分强大的权属证据。

(一)保留原件,哪怕是以电子形式存在的原件

在“习作”案中,画师十分爱惜自己的每幅作品,所以虽然是“习作”,但她仍将原件保存了近十年。庭审中,笔者现场展示了画作原件并交由法官仔细检查,这一证据有力地支持了画师是该作品作者的观点。

当然,现在许多作品都直接在电脑上创作完成,除非根据《电子签名法》进行签名,否则严格意义上的“原件”很难证实。大部分情况下,笔者都只能退而求其次,请作者提供有着最早的“修改日期”或“创作日期”的作品文档。虽然这种证据的效力明显低于拿出实体原件,但仍不失为证明自己有“原件”的方法,毕竟,著作权的侵权方往往连这样的文件都拿不出。

另外,如果某一作品是由许多“素材”组成的,那么也可以拿出这些从未公开过的素材来证明作品原件的存在。比如,以电子形式创作的美术作品如果是由多个图层组合起来的,那么可以展示这些图层。又比如,音乐作品由多个音轨拼合而成,那么可以展示这些单独存在的音轨。还比如,就3d动画作品,可以提供单独存在的角色模型或其他在动画中有辨识度的素材模型。

总之,不要嫌弃各位在老旧手机、电脑上忘了删除的作品文件,没准它们是你证明权属最有力的证据。

(二)想方设法地给作品盖一个时间戳,证明自己的作品文件最年长

如果要以一句话概括如何在诉讼中证明著作权的权属,那笔者觉得,这句话可能是“我的作品完成时间比你早”。从逻辑上讲,由于作品是在作者手上诞生的,作者应当拥有“最年长”的作品文件,任何侵权方掌握作品的时间都应该晚于该作品文件的形成时间。所以,在作品完成后,个人创作者们应当想方设法马上给作品盖一个“时间戳”,证明它完成的时间最早。

要盖这样一个时间戳也不难。以下方案都可以选择:

第一,将作品公开发表于各大网络平台上。在“习作”案中,“最年长”的作品文件,就是画师近十年前在微博上发表的画作扫描件。微博平台客观地记载了该微博发表的日期,也就直接证明了致迟在微博发表之日“习作”已经完成,这显然远远早于被告在近十年后才生产出的侵权产品。

第二,将作品通过电子邮件的形式发到自己的另一个邮箱中。只要该电子邮件一直保存在其中发件方的已发送邮件箱,以及收件方的收件箱中,那也能通过收发件时间来证明作品文件形成的日期。

第三,将作品作备案登记。请注意,著作权备案登记证中真正有作用的只有备案登记日期!只有它才是本文所述的“时间戳”。像作品完成日期、发表日期这样的日期记载,在诉讼中的证明力非常小,甚至可能起到反作用。在笔者代理的少数案件中,由于作者在登记证中错误记载作品完成日期和发表日期,使得被告反过来质疑笔者提供的作品完成证据和发表证据的真实性。

第四,作品创作过程中与亲朋好友讨论作品的聊天记录。就一些创作时间较长的作品,比如中长篇小说、叙事漫画等,个人创作者可能会在创作过程中与亲朋好友讨论作品的创作,如果是合作作品,合作者之间更是会在共同创作时作深入细致的讨论。这些围绕作品创作的聊天记录往往会披露大量的作品细节,比如画作的草稿,小说的大纲,灵感来源等,这些都是有力的时间戳证明。不过,聊天记录更是披露作品创作细节的有力证明,具体在下文详述。

总之,作者必然是第一个拥有作品的人,所以应该想方设法地给它盖一个“时间戳”证明它“最年长”。

(三)展示作品的创作细节

作品创作过程中的灵感、思路、遇到的困难,以及创作目的等只有作者自己才知道的细节也能有力地证明自己作品的权属。与其他证据不同,这些细节往往难以有直接证据证明,但却可能在细枝末节之处与其他证据互相印证。

比如,在“习作”案中,作者告知笔者,她创作“习作”主要是为了试验一种特殊的不晕染的水彩纸在绘制衣服褶皱时的表现力,而之所以绘制古风肖像画,具体而言是古代美女,是因为她最擅长这类画作。笔者当庭陈述这些细节时,同时提供了以下可以互相印证的证据:第一,如前所述笔者当庭提供了作品原件,即一张质地特别的水彩纸;第二,作者在微博上发表了大量同类古代美女为主题的画作。

又比如,在另一件涉及未发表小说的著作权争议案中,作者告知,涉争小说中的某段内容其实是一个“彩蛋”,呼应了她另一篇已发表作品中的某细节。这一只有作者自己才知道的“彩蛋”帮助作者有力地从合作者处夺回了原创者的名义。

再比如,作者也可以展示自己独特的创作能力。在一件涉及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争议中,系争美术作品上存在着手写的文字,根据笔者的建议,作者亲自展示了在平板电脑(据称她就是在该设备上创作的系争美术作品)上手写文字的过程,她一气呵成地写出了与系争美术作品上几乎一样笔迹的文字,有力地证明了作者的身份。

总之,作者从无到有地创作了作品,那么他一定能够展示作品创作过程中的大部分细节,哪怕因为时间久远有些细节会模糊,但或多或少地总会与其他证据互相印证,进一步地证明自己的作者身份。

(四)最简单的措施:在公开的作品中署名

根据著作权法,在作品上署名的人可以推定为作者。而有些粗心的侵权者会堂而皇之地在盗版文件中保留作者的署名,这样的话,侵权者手中的盗版文件反而会成为作者证明权属的有力证据。

有粗心的侵权者,那自然会有“精心”的侵权者,他们可能会仔细地将作者的署名掩盖或删除。笔者不止一次地见到视频中到处乱飞还不时翻跟头的水印,以及一些美术摄影作品中占据作品中间显眼位置的鲜艳硕大的水印,据悉这是作者为了增加侵权者删除水印的难度而设置。笔者认为,这当然是个好方法,不过这毕竟也降低了观众的体验。实际上,只要在公开的作品上加上署名,哪怕盗版者去除了署名,也有较高的可能证明作者的身份。

具体而言,如果所有公开版本的作品复印件都带有署名,那么“精心”侵权者在掩盖或删除署名后,他们只能提供带有掩盖或删除“疤痕”的作品,而作者则可以毫无困难地提供无“疤痕”的作品。两相对比,谁是作者一目了然。

比如,在“习作”案中,公开版本的作品中,肖像上方空白处有画师的署名,肖像的下方人物的袖口处则有微博平台自动添加的水印。而被告属于“精心”侵权者,其“精心”地在侵权产品包装上用花纹掩盖了下方袖口处的微博水印,用裁剪的方式剪去了肖像上方的署名。笔者指出,被告肯定提供不出没有花纹遮盖,横竖比例正常的作品文件(作品绘制在一张A4水彩纸上,侵权产品上作品因为被裁剪了所以不再是A4纸比例),因为其手中的不被花纹遮盖并且比例正常的画作是带画师署名和微博水印的。在该案中,笔者还指出,正是因为被告遮盖和裁剪了作者的署名,反而证明其具有侵权的故意,应当承担更高的赔偿责任。

另外,让盗版者难以发现的隐形水印也是很好的署名办法,在此不赘述。

(五)维权成功的前提是采取了维权措施

商标侵权案和专利侵权案往往发生在各个商家之间,唯独著作权侵权案件很可能发生在个人创作者和商家之间。这会给个人创作者很大的维权压力。但从笔者的执业经历而言,实际上大多数著作权侵权案件的难度大大低于其他知识产权争议,所以,笔者建议,与其哀叹作品屡被侵权,不如采取以上措施作好权属证明,在侵权发生后勇敢地采取维权措施,没准也能获得意外的收获。



二、致生产商:要像对待食品安全那样对待作品的著作权审核

在“习作”案中,如果被告的陈述是真实的,那么其可能是轻易地相信了合作者的承诺,没有审核合作者提供的产品包装设计图,从而在生产其养生产品时使用了未经画师授权作品复制件。实际上,笔者自己的其他客户也发生过类似的事情,他们以为自己获得的是正版授权,从而生产了大量存在著作权争议的产品,引起了原作者的诉讼。

所以,站在生产商的角度来看待“习作”案,最重要的教训就是必须对生产过程中涉及的作品作著作权审核。

形象地说,生产商应当像对待食品安全那样对待著作权审核。一方面,如果发现作品的来源不明,那我们应当假定作品的著作权存在争议,不能用,如同我们应当假定他人遗留在餐桌上的食物是不卫生的,不能吃。另一方面,我们最好要将作品的来源追溯到“源头”,也就是追溯到作者,并检查从作者到我们自己的授权链条,如同在追溯高档有机食品来源时,应当从餐桌上一直追溯到食品在哪家养殖场养殖,哪块地里种出。

总之,生产商不要轻视包装装潢上作品的著作权审核,更不能轻信合作者的知识产权担保,这肯定会带来不小的知识产权风险。

笔者希望,所有个人创作者的著作权都能够得到他人的尊重,也希望市场中的经营者们能够合法完全地生产无著作权争议的产品。在这样一个市场中,我们律师也能从中获得更有价值的长期收益。

以上观点,仅供参考!

十多年经验诉讼律师,尤擅著作权、商标维权与应诉,反不正当竞争维权与应诉和涉外诉讼。经办案件曾获得上海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上海-长宁区
  • 执业单位:上海贯道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310120********98
  • 擅长领域:知识产权、合同纠纷、公司法、涉外法律
上海贯道律师事务所
1310120********98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公司法、涉外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