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一段时间,我们先后办了几件影视剧道具侵犯他人著作权的事宜。这几件案件的案情都差不多:
客户是在一定的小圈子内有名气的画手。为了保持作画技能的熟练度,他们很喜欢在微博和小红书等平台上不时地发表一些练习画作。然而,过了几个月甚至数年后,某正在上映的影视剧中,出现了拿客户的练习画作改编的道具。于是客户委托我们维权。
成功地办理几件类似案件后,我们也总结出了此类案件频频发生的原因。影视剧的拍摄完全可以理解为一个复杂的工程项目,拍摄方会把一些小道具的制作任务外包给其他制作公司。制作公司又将任务拆散成更小的任务分发给更多的“小作坊”。在这一过程中,处于最末端的“小作坊”为了节约创作的成本,就会产生“品控不严”的错误。在这类案件中,小作坊接到的任务都是制作角色的肖像画,但他们普遍没资金和时间从头创作,就从网络上找一些看似没有名气但品质不错的画作,稍加改编后就作为剧中角色的肖像画凑数。而影视剧的拍摄方也就直接拿这些改编的作品来用。然而,由于客户在小圈子内尚算有名,他们的粉丝在上映的影视剧中发现了“一闪而过”的客户作品,就告知了客户。
由于影视剧的制作方涉嫌侵害了客户作品的著作权,尤其是复制权、改编权,客户有权要求影视剧中删除出现客户作品的段落并做相应的赔偿。
由于案件的结果是和解,我们不会披露进一步的案情。不过,通过这些案件,我们认为,画手们的作品即使不算知名,其著作权也受到完整地保护,他人不可以随意地使用,即使面对像影视剧制作方那样财大气粗的涉嫌侵权者,也可以拿起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
戚啸贤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