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冷文丰|时间:2020年08月13日|273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江西省修水县XX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赣0424执940号 申请人:危金平,男,汉族,1980年11月23日生,住江西省XX, 委托代理人:A,江西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A,女,汉族,1979年7月19日生,住江西省修水县, 申请人A与被执行人B劳务合同纠纷强制执行一案,修水县人民法院(2018)赣0424民初1123号民事判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8年7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29813元,已执行0元,未执标的29813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A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及限制高消费令,向银行、工商部门、房管局、不动产登记中心、车管所、住房公积金发出了协助查询申请,未查到A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与申请人A进行了终本约谈,同意将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赣0424民初112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A仍应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A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人A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A 审判员 陈飞翔 审判员 马首智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张显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