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出资支持工作人员脱产攻读全日制学历,但“学成即走”引发的人事争议长期尺度不一:服务期与违约金约定是否有效、应否适用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专业技术培训规则、违约金应否以培训费用为限。2026年7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脱产参加全日制学历教育后违反服务期约定有关问题的批复》(法释〔2026〕14号,自2026年7月30日起施行)。本文结合典型案例梳理规则、提炼实务要点。
一、规则梳理
(一)适用要件与规范定位
批复适用于同时满足五项要件的情形:主体为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单位同意脱产参加全日制学历教育;单位承担费用、保留人事关系、发放工资福利并缴纳社保;书面约定服务期及违约责任;工作人员未依约返岗或提前离职。
其法理基础是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六条确立的层级检索规则:人事争议优先适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故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十七条“双方对解除聘用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与国办发〔2002〕35号第四条关于聘用合同应具备违约责任条款的规定,共同构成本类约定的效力基础,排除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的一般禁止。
(二)核心规则一:服务期效力的两层审查
第一层,形式抗辩不予支持:工作人员仅以服务期限、违约金违反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为由请求确认约定无效的,不予支持。第二层,实质抗辩得以成立:以服务期限不合理为由请求确认超过合理比例部分无效的,应予审查,综合考量单位支付的相关费用、学习教育时间、工作人员所获学历与学位。故结论并非全部有效或全部无效,而是比例审查、部分无效。
(三)核心规则二:学历教育不属于专业技术培训
批复第二条明确,工作人员主张全日制学历教育属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或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培训范围、违约金应以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培训费用为限的,不予支持。据此违约金基数不受培训费用限制,可涵盖就读期间工资、奖金、绩效、福利及社保等投入。
(四)核心规则三:违约责任成立与司法酌减
违反服务期约定的,事业单位请求其依约承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同时设置酌减通道:主张违约金明显高于造成的损失并请求适当减少的,可以综合考虑实际损失、已履行年限、过错等因素,依公平原则和诚信原则确定责任。须注意:酌减以当事人提出主张为前提,且对象是违约金,与返还工资、社保的返还类请求性质不同。
二、案例评析
(一)魏某与某医院人事争议案——学历教育非专业技术培训
来源:最高法2026年7月29日随批复发布典型案例之一;案号及入库编号未公开。
基本案情:双方于2016年5月签订《研究生学历教育学习合同书》,约定就读期间照发工资及福利,毕业后须回院工作;服务期未满辞职的,全额赔偿学费与就读期间工资,并5倍赔偿绩效工资等。魏某9月入学后未再返岗,医院仍支付工资、缴纳五险一金,2017年9月申请提前解约。
争议焦点:全日制学历教育是否属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专业技术培训;5倍赔偿是否过高。
裁判要旨:基于自身提高学历需要参加研究生学习,虽经单位准许,但更侧重满足个人需求,不属于专业技术培训;魏某可选择辞职攻读,亦可签约享受待遇并承诺返岗,选择后者即应受约束,提前解除构成违约。5倍奖金赔偿过高,酌情调整为3倍;其余无偿取得的费用及五险一金全额返还。
(二)某学院与杨某等人事争议案——就读期间提供劳动可酌减责任
来源:最高法2026年7月29日随批复发布典型案例之二;案号及入库编号未公开。
基本案情:杨某2019年7月至2023年6月脱产攻读全日制博士,约定服务不少于8年,违约按已发工资和福利总额1.5倍支付违约金。读博期间学院支付工资、福利及社保合计677252.21元,杨某同时参与学院科研项目、多篇论文署名含某学院;毕业后未返岗,2023年8月入职某大学。
争议焦点:协议效力与解除时点;就读期间提供劳动能否减责;新单位连带责任。
裁判要旨:协议属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十七条“双方对解除聘用合同另有约定”范畴,合法有效。杨某构成违约,但读博期间为学院提供部分劳动并有成果,按工资福利总额70%酌定违约金474076.55元;某大学在其人事关系未解除时招用,依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一条承担连带责任。
(三)郑某诉某大学聘用合同纠纷案——违约金条款效力的前置规则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案例,入库编号2023-16-2-189-001;再审:(2022)闽民再248号。
基本案情:郑某系某大学事业编制人员,约定至少服务5年,服务期内辞职按未满年限缴纳违约金,总额为离校前一年岗位应发收入乘以未满服务年限。2019年7月郑某因攻读博士提出离职,书面自愿交纳违约服务金140692元,后主张条款无效请求返还。
裁判要旨:根据国家有关事业单位人事方面的特别规定,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可以在聘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条款;国办发〔2002〕35号第四条要求聘用合同必须具备违反聘用合同的责任条款,故不因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而无效。该案确立违约金条款不以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为限的前置规则,批复在此基础上排除培训费用上限。
三、实务要点
(一)常见争议与裁判倾向
一是性质之争,脱产学历教育是否属专业技术培训,批复已作否定回答,但单位统一选派指定专业的仍有空间。二是效力之争,批复施行后整体无效抗辩几无空间,重心转向超过合理比例部分无效。三是数额之争,约定倍数与返还范围成为核心。四是程序之争,人事关系解除时点决定违约起算,国办发〔2002〕35号第六条六个月规则常被忽略。
裁判倾向是:效力层面普遍认定有效,数额层面普遍酌减、极少全额支持约定倍数;酌减锚点已从培训费用转向实际投入总额,以已履行年限与就读期间贡献为主要扣减因子。
(二)举证要点
事业单位应固定四类证据:书面协议,明确服务期起算点、年限与违约责任计算方式;实际投入的金额闭环,含工资发放明细、绩效奖金凭证、社保缴纳记录及报销凭证,杨某案677252.21元即源于此;违约事实,含辞职申请、新单位入职证明;损失证据,如岗位空缺与替代招聘成本。诉请应区分返还类与赔偿类分别列明。
工作人员一方应举证已履行服务年限与返岗记录,以争取分摊;就读期间提供劳动的证据,含科研项目立项书、论文署名、专利申请人信息,这是批复施行后最有效的酌减抓手;以及违约金与损失的对比数据。须提示,单纯以不放档案为由主张被迫签署,难以否定条款效力。
(三)办案建议
事业单位法务:协议中将返还类即实际投入与赔偿类即违约金分列,违约金倍数控制在1至1.5倍并与实际投入挂钩;服务期长度应与投入相匹配;建立逐笔留痕的费用台账;发现违约及时固定新单位入职与社保记录,必要时主张连带责任。
代理工作人员的律师:放弃整体无效抗辩,改采服务期限不合理与违约金过高的双层抗辩;系统收集就读期间的科研与成果证据争取按比例酌减;严格依国办发〔2002〕35号第六条走完两次申请、间隔六个月的程序,避免被认定加重过错;注意一年仲裁时效。
结语
批复以两条条文完成三项作业:排除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对人事关系违约金的整体否定,排除第二十二条培训费用上限的适用,同时以公平与诚信原则保留酌减通道。争议已从能不能约定转向约定多少才合理,工作重心随之从效力抗辩转向数额攻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