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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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工伤赔偿劳动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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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民终2475号

发布者:刘伟律师|时间:2018年08月30日|分类:交通事故 |79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简述:

   2014年11月1日18时55分,王xx驾驶×××号摩托车沿101省道南侧路边由西向东行驶,行至事故地点处,撞致前方停放在莲花村村政府东侧诚信轮胎修理部门前孙志成驾驶的×××号重型自卸货车左后尾部,造成摩托车损坏,王xx受伤,2014年11月14日九台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作出九公认字[2014]第001895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孙志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王xx负事故主要责任。事故发生后,王xx在吉林九台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住院25天,花费医疗费31093.89元;2015年4月28日,王xx因此次车祸再次入住吉林省九台市人民医院治疗,住院35天,花费医疗费23889.45元(安华保险公司垫付10000元,王晓东垫付了医疗费10000元)。因此次交通事故,王xx在九台市人民医院花费门诊费用4332.25元,在九台博爱医院花费门诊费用500元,外购药720元。2016年4月14日,吉林正达司法鉴定所作出的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意见为:1、王xx此次损伤造成脑外伤所致精神障碍(智能损害综合症轻度),构成七级伤残;王xx此次损伤造成右侧肢体偏瘫,右下肢肌力4级,构成七级伤残;2、王xx其后续治疗费用评定为人民币3万元;3、王xx此次损伤的误工期限评定为评残前一日;4、王xx此次损伤不构成护理依赖程度,其护理期限评定为伤后90日。5:王xx此次损伤的营养期限评定为伤后90日,每日营养费参照住院伙食标准。王xx复印医疗病例花费108元。另查明,王xx父亲王海,1948年7月7日出生;母亲曹桂香,1951年8月7日生;王海育有四个孩子,长子王中兴、次子王xx、长女王春红、次女王秋玲。王xx已离婚,育有一子周可心,2005年3月20日生。九台市龙嘉镇杨凯稻草编织厂出具证明,证明王xx一直在该单位打工,从事草编业,月薪3200元。再查明,×××号肇事车辆车辆所有人为王晓东,孙志成为王晓东雇佣的司机。2014年10月29日,肇事车辆×××号自卸车以被保险人陈邦震的名义在安华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险期自2014年11月1日零时起至2015年10月31日二十四时止;在人保公司投保了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及不计免赔率,保险期自2014年11月1日0时起至2015年10月31日24时止,责任限额为50万元。肇事车辆的商业保险单约定的赔款接受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驻第一汽车集团公司支行出具证明:此车客户由于个人原因未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驻第一汽车集团公司支行贷款,保险单上注明的受益人无效。

    案件点评:

    对于发生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在交通事故发生后第一时间应当报交警,让交警来作事故认定书,然后再去治疗,治疗要去正规医院,只有这样,才能更全的获得治疗过程中医院的病历、诊断证明以及相关材料,这些材料都是后期起诉赔偿的依据;治疗终结后要尽快委托律师,并且去做伤残鉴定,带着相关鉴定报告去咨询律师,律师会根据报告以及交通事故认定书来确定双方应当承担赔偿的具体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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