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祁松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19日 522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原、被告之间存在货物买卖合同关系。2019年4月16日,原告通过转账的方式向被告支付47950元用于购买运动鞋,原告支付货款后,被告未依约交付货品。2019年6月,被告明确表示不能履行合同,承诺退还原告已支付的货款47950元。现被告只返还3690元,尚余44260元。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故提起诉讼。
法院认定事实:
原、被告于2019年4月16日就原告从被告处购买AJ1倒钩鞋达成协议,原告共购买7双鞋,单价6850,共计47950元。原告于同日通过支付宝转给被告47950元。被告未能将鞋交付给原告,被告同意退还货款。现被告分别于2019年11月16日、2019年12月31日退还原告1690元、2000元,合计3690元。原、被告达成买卖协议时,被告已满十六周岁,且被告从事XX,有经营收入。
法院认定:
原、被告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且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原告已向被告支付货款,被告应承担给付货物的义务。被告未能依约交付货物,已构成违约,且双方就解除合同,退还货款已经达成一致,故原告请求解除合同,退还货款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判决结果: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内返还原告货款4426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