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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存的债务承担生效条件是什么

发布者:雷兵律师|时间:2021年03月03日|分类:债权债务 |348人看过

1、并存的债务承担属于契约的一种,因而必须具备关于契约成立生效的一般要件。

2、并存的债务承担,以原债务的有效并存为前提。原债务如果自始无效或在承担契约成立时已归于消灭,则契约不生效力。

原债务如果有得撤销或解除的原因,承担人仍不得代替债务人主动行使撤销权或者解除权,在撤销或解除之前,债务承担契约仍可有效成立。

3、并存的债务承担,承担人所承担的债务不得超过原债务的限度。并存的债务承担,实际上是就原债务而承担债务和责任,原则上承担人之债务,就其内容和范围不得较原债务为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视为具备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关于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的生效要件:

(一) 以现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时;

(二) 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或者通过网络贷款平台等形式支付的,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

(三) 以票据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据权利时;

(四) 出借人将特定资金账户支配权授权给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对该账户实际支配权时;

(五) 出借人以与借款人约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并实际履行完成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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