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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

发布者:雷兵律师|时间:2020年08月03日|分类:合同纠纷 |476人看过

(1)即时解除


《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特别提示:用人单位须对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提供证明。)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特别提示:用人单位须证明规章制度以公布及劳动者系严重违纪。)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特别提示:系刑事责任,不包括行政拘留及劳动教养。)


(2)预告解除


用人单位应当提前30天采用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方可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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