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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中止的情况

发布者:雷兵律师|时间:2020年07月01日|分类:合同审查 |305人看过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违约金过高的比较标准为守约方的实际损失,如上所述,实际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履行利益损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的规定,以调整到实际损失的130%为原则,以体现违约金的惩罚性。法律对于违约金的最高限度并没有明确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数额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百分之二十的,超过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依据《民法通则》139条,诉讼时效届满前六个月,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不能履行诉讼请求权为诉讼时效中止,在中止的原因消除之后,诉讼时效事件继续计算。问题所描述的中止事由发生的时间起点为诉讼时效届满前8个月,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因此,应当自诉讼时效届满前6个月开始计算中止时间的影响范围。在诉讼时效届满前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不能履行诉讼请求权的中止事由,作为影响诉讼时效的中止时间,在中止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时间继续计算。司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39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合同法》除了在第129条规定了涉外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的诉讼时效为4年以外,没有另外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新的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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