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兵律师

  • 执业资质:1420120**********

  • 执业机构:北京市京师(武汉)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房产纠纷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工伤赔偿法律顾问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交通事故赔偿比例是怎样的?

发布者:雷兵律师|时间:2020年06月02日|分类:保险理赔 |535人看过

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按下列原则对当事各方的总损失进行调解:


1、当事人负全部原因责任的,承担100%的赔偿责任;


2、当事人负主要原因责任的,承担70%的赔偿责任;


3、当事人负同等原因责任的,承担50%的赔偿责任;


4、当事人负次要原因责任的,承担30%的赔偿责任。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强制责任保险(以下简称第三者保险)限额内予以赔偿。超过第三者保险限额的部分,由承担全部原因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总损失100%的赔偿责任。


驾驶证扣12分的情形有哪些?


  (一)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


  (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三)驾驶营运客车(不包括公共汽车)、校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


  (四)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五)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或者故意遮挡、污损、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


  (六)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校车标牌或者使用其他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


  (七)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倒车、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的;


  (八)驾驶营运客车在高速公路车道内停车的;


  (九)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以及驾驶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


  (十)连续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


  (十一)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驾驶校车的。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1条规定:“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又根据第2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声明】版权归属原作者,与商业利益无关,仅供学习交流之用,如有异议,请联系删除,谢谢。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