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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伤残鉴定精神赔偿的原则

发布者:雷兵律师|时间:2020年06月02日|分类:交通事故 |446人看过

1、适当补偿、限制原则


由于精神损害是一种无形损害,很难用物质尺度来衡量,依据一般的侵权损害赔偿原则难以正确处理,赔偿数额的确定只能是一种补偿性的,而不是等价性的,只能是适当补偿受害人或受害人的亲属所受到的精神损害,通过对受害人或受害人的亲属的经济补偿,使受害人或受害人的亲属感情上的痛苦得到减轻或消除,从而起到抚慰作用。


2、公平合理原则


公平合理原则就是平衡原则,这是处理民事案件普遍适用的原则。具体要求是:既要考虑金钱赔偿的民事制裁作用,让侵权人得到惩戒,又要从实际出发,给受害人或受害人的亲属以适当的赔偿金,以弥补其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


3、法官有限度地自由裁量原则


法官判案的自由裁量权,是法律赋予法官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赔偿数额灵活确定的权力。在审理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涉及精神损害赔偿时,法官应依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以及审判实践经验,结合具体的案情,确定一个适当的赔偿数额。


进行伤残鉴定,需要准备以下材料:


1、身份证(无身份证的带户口本);


2、委托鉴定书(律师事务所或交通队出具);


3、交通事故认定书;


4、病历本、诊断证明、入院记录、出院总结;


5、X光片、CT光片及报告单。


需注意以下几项:


1、单位委托的,被评定人应携带加盖办案单位公章和办案人签字的伤残评定申请书;个人委托的,应提供本人签字的伤残评定申请书;


2、携带县级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检查结果以及损伤初期和治疗终结后的CT、X片及诊断报告;


3、在鉴定机构需要时,从治疗医院借阅有关手术病历和检查记录;


4、对被抚养人的劳动能力进行鉴定时,还应携带评定人的身份证、户口簿及户籍证明;如无法证明的,应提供有关政府部门的说明;


5、鉴定时应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定的并发症治疗终结为准,对治疗尚未终结,因调解需要提供赔偿依据的,在申请书中说明;


6、接受伤残鉴定者要亲自接受检查并缴纳规定的评定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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